
第六十條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應當保證基礎工程和主要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泄漏、裂縫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工程企業應修復。
第六十一條建設工程竣工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完整的工程經濟信息和簽署的保修證書等條件。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房屋鑒定加固是建筑質量安穩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國家財產、個人生命負責的工作。